天水圍天主教小學家長教師會 天水圍天主教小學家長教師會會章(修訂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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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總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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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會名:天水圍天主教小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Tin Shui Wai Catholic Primary School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 |
1.2 |
會址:天水圍天柏路28號天水圍天主教小學 |
1.3 |
電話:26178212 |
1.4 |
傳真:26178252 |
1.5 |
電郵地址︰sch@tswcps.edu.hk |
1.6 |
宗旨: |
1.6.1 |
促進家長教師之聯繫及合作,培養學生高尚品格及優良學業,提高教學質素。 |
1.6.2 |
透過各種親子康樂活動,讓家長、教師及學生融入學校大家庭。 |
1.6.3 |
提高家長對教育事宜的認識及參與。 |
1.6.4 |
發揚家校合作、自律、自重的精神。 |
第二章 — 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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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會籍: |
2.1.1 |
家長會員:凡於天水圍天主教小學(以下簡稱本校)就讀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家長會員」。每一家庭只可有一名代表參加,並於每年十月三十日或以前繳交該年度會費,逾期恕不辦理。會籍有效期以學年計算,即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會員只可於會籍有效期內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
2.1.2 |
教師會員:凡本校在職教師,均為「教師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
2.1.3 |
若學生中途退學,其家長會籍及任何職務自動取消。 |
2.1.4 |
凡會員違背本會宗旨及其行為影響本會聲譽者,常務委員會有權投票決定是否終止其會籍。(原屬 “管理及行政”部分) |
2.2 |
權利 |
2.2.1 |
「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可享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 |
2.2.2 |
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行之各項活動。 |
2.3 |
義務 |
2.3.1 |
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
2.3.2 |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決議。 |
2.3.3 |
家長會員須每年繳交會費。 |
2.4 |
會費 |
2.4.1 |
每年會費金額由常務委員會建議,須經會員大會通過,會費以學年為單位。所得款項可用作支付本會一切開支,包括本會活動及學生福利,若會員於中途自動退會,所繳之款項概不退還。 |
2.4.2 |
家長會員必須每年更新會籍及繳交會費,否則作退會論。 |
第三章 — 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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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學年會員大會最少舉行一次。在每學年十月至十二月期間由主席召開第一次。出席人數須最少達全體會員百分之十或五十人(以較少者為準),大會方為有效。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於指定開會時間十五分鐘後不足法定人數,則流會。並於十四天內向會員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
3.1.1 |
會員大會之權責: |
3.1.1.1 |
修改本會會章。 |
3.1.1.2 |
推選常務委員會委員。 |
3.1.1.3 |
改進會務。 |
3.1.1.4 |
商議及推展本會會務,通過本會財政報告。 |
3.1.1.5 |
每屆十月至十二月於會員大會選出下屆執委,每屆執委於當選日起正式履行職務。 |
3.2 |
特別會員大會 |
3.2.1 |
若有百分之五或二十五位以上之會員聯合書面提出任何動議,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應於開會前一星期通知全體會員出席特別會員大會。 |
3.3 |
常務委員會架構 |
3.3.1 |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會務由常務委員會執行。委員包括有家長7位及教師7位,共計14位。 |
3.3.2 |
常務委員會職位及職責如下: |
3.3.2.1 |
主席一名(由家長出任):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領導常務委員會執行會務、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及財政狀況;籌組常務委員會之推選及開啟電郵。 |
3.3.2.2 |
副主席兩名(分別由家長及老師各一人出任):副主席推行一切會務及開啟電郵,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 |
3.3.2.3 |
秘書兩名(分別由家長及老師各一人出任):主理本會書信文件、會議紀錄工作、開啟電郵及回覆郵件。 |
3.3.2.4 |
司庫兩名(分別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負責處理一切收支賬目;每年須制定結算表,交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
3.3.2.5 |
康樂三名(分別由一名家長及兩名老師出任):負責策劃本會一切康樂活動。 |
3.3.2.6 |
總務兩名(分別由家長及老師各一人出任):主理會員名冊、會員登記事宜及一切庶務。 |
3.3.2.7 |
聯絡兩名(分別由家長及老師各一人出任):處理一切有關聯絡事務。 |
3.3.2.8 |
顧問(本校校監、校長為當然顧問)出席會議及為本會提供意見。 |
3.3.3 |
候補委員 未能入選執委的候選人得票最高的五位,自動成為候補委員,有權列席會議,但無表決權。遇有常務委員會委員離職,由常務委員會安排內部補選填補空缺,直至下屆會員大會重選。 |
3.4 |
選舉機制 |
3.4.1 |
家長委員由家長會員自薦或被提名成為候選人,再經會員投票選出 7位得票最高的成為家長委員,未能入選執委的候選人得票最高的5位擔任候補委員。教師委員由在職教師投票選出或校長委任。教師委員/家長委員各自互選職位。 |
3.4.2 |
如票數相同而又超出7位獲選者名額時,則以抽籤決定。 |
3.4.3 |
年中若有委員中途離任,常務委員會邀請是屆選舉第1位票數最高的候補委員替補其空缺,餘此類推。若無候補委員替補,常務委員會會考慮邀請合適的家長會員出任執行幹事,列席常務委員會之會議,但無表決權。常務委員會可在填補有關空缺時再進行職務調配。 |
3.4.4 |
如家長候選人的數目少於或相等於家長委員的席位數目時,則候選人自動當選。餘下空缺,交由新一屆之常務委員會或校方考慮邀請合適的家長會員出任執行幹事,列席常務委員會之會議,但無表決權。 |
3.4.5 |
假若沒有家長候選人參選,現屆的常務委員會可決定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惟限期內仍沒有候選人參選,則該屆常務委員須延任直至新一屆委員於會員大會中當選為止。 |
第四章 — 管理及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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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會員大會召開前最少兩星期,常務委員會主席須訂定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再經由秘書以書面通知各會員。 |
4.2 |
常務委員會每學年開會不少於三次。每次出席會議之人數,最少為常務委員會委員之半數。任何委員如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而無合理原因解釋,將由常務委員會投票決定是否解除其職務。 |
4.3 |
會議常規 |
4.3.1 |
議案 動議須有動議人及和議人才能成為議案。 |
4.3.2 |
修正案 會眾可對原議案的字眼作增刪或更改, 但不能改變其本義。修正案的處理方法與處理議案一樣。 |
4.3.3 |
發言 會眾如欲發言, 須先向主席表示其要求。發言內容須圍繞正在討論的議程或議案範圍。如有需要, 主席可限制討論時間及發言人數。 |
4.3.4 |
定案 |
4.3.4.1 |
任何議案,須經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方成定案。 |
4.3.4.2 |
投票決定議案時,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之一票。 |
4.4 |
任期 |
4.4.1 |
家長常務委員必須由會員投票選出, 並於會員大會確認。 |
4.4.2 |
常務委員每屆之任期為兩年。再當選之委員可獲連任,連選只可連任一屆。 |
4.4.3 |
常務委員均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或利益。 |
4.4.4 |
常務委員會有權委任小組籌劃及推行特定活動,其成員不必為常務委員。特定活動完畢後,該工作小組即自行解散。 |
4.5 |
凡本會所舉辦之活動有牽涉學校人士或設施, 須得校方同意方可進行。 |
4.6 |
任何以本會名義進行之對外事務, 必須由常務委員會通過方可進行。 |
4.7 |
本會絕不干涉學校行政。 |
4.8 |
本會不涉及政治之宣傳及活動。 |
4.9 |
本會禁止會員在會內進行任何商業活動。 |
4.10 |
會議紀錄 每次會議紀錄(包括常務委員會及會員大會)須呈交副本一份予校董會備案。 |
4.11 |
任何議決案(包括常務委員會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活動及措施)若違反本會宗旨,校董會有否決權。 |
第五章 — 財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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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財政管理 |
5.1.1 |
司庫負責彙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之銀行。提取款項必須由下列兩組委員中,每組的其中一人聯署,並加上本會印鑑,方可生效。 甲組:家長委員: 主席、副主席或司庫 |
5.1.2 |
本會為一財政獨立團體,經濟來源如下: |
5.1.2.1 |
本會可接受個人或團體之捐款,贊助及撥款, |
5.1.2.2 |
任何籌款活動須先經常務委員會通過,方可舉行。 |
5.1.2.3 |
會費及其在銀行存款之利息。 |
5.1.3 |
一切支出,須以達成本會宗旨為目標,或為本會行政費用。 |
5.1.4 |
常務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的權力。而各小組之經費支出亦須事先經常務委員會批准。 |
5.1.5 |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三年後單據作廢。 |
5.1.6 |
司庫須於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並製作該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經義務核數員核妥後,再交回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
5.1.7 |
本會如運作上出現問題而有欠債,則該屆執行委員需要負上責任。 |
5.1.8 |
本會負責購買家長保險,由本會會費支付。 |
第六章 — 核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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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由會員大會推選出一位義務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
第七章 — 解散及修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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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若校董會審議本會之活動或措施時發現有違反本校辦學宗旨時,校董會有權動議解散本會。 |
7.2 |
若要解散本會,須得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本會解散後,所餘資產,可由會員大會通過捐贈本校或其他慈善機構。 |
7.3 |
修改會章,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開會日期及所需修改之會章項目,須於會議前最少兩星期,由常務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會章修改後,須由秘書於七天內以掛號信寄社團註冊處備案;若該處不於二十八天內提議改動,則修訂本自動生效。 |
7.4 |
會章之詮釋:假如會章有任何部份之意義不明確,常務委員有權加以詮釋,以便有效率地處理會務。 |
第八章 — 家長校董選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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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根據《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設有法團校董的學校之註冊校董成員須包括有家長校董,而家長校董之選舉須透過學校法團校董會認可的家長教師會舉行。故本會須負責選舉法團校董中之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
8.2 |
根據《天水圍天主教小學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有意擔任家長校董者必須認同天主教的辦學理念,並堅守天主教教育的核心價值:真理、公義、愛、生命及家庭去發展學校,協助管理學校運作;竭力實踐學校的校訓 - 「止於至善」。最終達致學校管理完善及提升學校表現。 |
8.3 8.3.1 |
校董人數及任期 家長教師會每兩年將選出兩位代表,向法團校董會提名擔任「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職務。任期由註冊生效起計算,為期兩學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四年。 |
8.4 8.4.1 |
選舉程序 根據「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之選舉指引細則」。 |
8.5 |
填補臨時空缺 |
8.5.1 |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不再於本校就讀,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為準。 |
8.5.2 |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或被罷免,出現空缺,家長教師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空缺。補選家長校董的任期由當選日開始至被填補之家長校董之任期結束為止。如本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向法團校董會申報,以便法團校董會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
8.6 |
罷免機制 |
8.6.1 |
如家長教師會認為家長校董不稱職或不宜繼續擔任校董職務,須提出充分理據,並於兩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進行討論。「特別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曾參與投票選出該家長校董的選舉人數的百分之十。如出席家長超過百分之六十,通過罷免議案,則該名家長的校董身份立刻被取消,結果須即時向校董會主席報告。同時,家長教師會主席須以書面向法團校董會提出罷免該名家長校董的職務,再由法團校董會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申請取消該名家長校董的註冊。 |
8.6.2 |
如法團校董會認為家長校董違背法團校董會章程內所訂明的願景與使命,校監可要求家長教師會召開大會,撤回對該名家長校董的任命,並進行補選。而家長亦已根據條款8.1的程序通過有關的決議。 |